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2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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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本级财政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资金2012年增加到500万元,今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创新创优、企业入规模企业和服务体系建设等,资金使用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二、专项资金实行重点倾斜。发改、财政、农业、科技、商务、环保等各类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要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积极为中小微企业争取国家、省项目和资金支持。

  三、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力度,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国家标准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形成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的贷款,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四、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本市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采购本市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产品,中央、省属大企业采购本市中小微企业与之配套的产品,按采购量从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奖励或以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五、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做好纳税服务工作。鼓励中小微企业特别是生产型企业进工业园区发展,享受工业园区各项优惠政策。

六、加强中小微企业用地保障。优先扶持中小微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及创业基地,并满足中小微企业生产及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指标。对符合城市规划的中小微企业应优先安排存量建设用地。

七、加强人才培训。加强对科技人才、技能型人才和各行业领军人物的培养,每年选送和适当补贴100名左右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高级研修班学习。

  八、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创新精细化的信贷产品,提供快捷优质的融资服务,不断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确保全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进一步提高外汇服务水平,积极支持外向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九、支持创办中小微企业。鼓励和引导下岗职工和大学生创办中小微企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各类大专以上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社保补贴;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报批后,实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但不享受相关社保补贴。

  十、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加大支持力度,统筹建设县、市、区和产业园区窗口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重点支持设计研发、实验推广、检验检测、市场开拓、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力争近三年全市创建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10个以上。

  十一、优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在全市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全面清理不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凡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全面清理各类涉企检查、检验和评比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外,其余一律取消。严肃查处对中小微企业的“索、拿、卡、要”行为。

  十二、表彰奖励典型。市政府每年表彰奖励全市十大优秀民营企业家、中小企业纳税10强。中小微企业员工在评定职称、评选劳模、评选优秀共产党员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大型企业员工同等待遇。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市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题宣传栏目,对优秀中小微企业进行宣传报道,提高企业社会知名度。积极向国家、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推荐我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经验。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岳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经信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管工作,并确保国家、省有关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组织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中的助手作用。市政府每年将开展专项督查,加强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落实。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