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来源: 阅读:442次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3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工)信委,省直管县经(工)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财政支出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和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4〕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13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括湘财企指〔2013〕43号、44号、45号、63号、64号和92号文件下达资金的项目(其中43号和45号两个文件中安排的节能量奖励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按照湘经信节能〔2014〕121号文件要求进行,本次自评工作不再重复开展)。
二、评价依据
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项目申请报告和验收报告等。
三、评价内容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资金管理制度、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及项目实施效果等。
四、实施步骤
1、项目单位自查。项目单位根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严格按照《2013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模版》(附件1)形成项目绩效报告(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等)。
2、市州、省直管县和省直单位自评。市州经(工)信委负责本地区2013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含省直管县)经(工)信局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省直管县经(工)信局要认真组织项目单位开展自查,将每个项目的绩效报告报送市州经(工)信委节能科。市州经(工)信委要对本辖区(含省直管县)项目单位绩效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将每个项目的绩效报告和《2013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送我委。省直单位负责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组织工作,组织项目单位开展自查,将每个项目的绩效报告和《2013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汇总表》一并报送我委。
五、结果应用
1、反馈整改。市州经(工)信委和省直有关单位及时将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反馈各项目单位,督促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或收回项目资金的建议,同时在部门内通报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
2、考核通报。省经信委对各地各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并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3、动态调整。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不高和资金使用效益差的项目,我委将组织实施再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强对政府性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的要求,对项目支持资金进行动态调整。
六、有关要求
1、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市州经(工)信委、省直有关单位是绩效自评的组织实施主体,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绩效评价,注重评价质量。项目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按时报送,注重质量。市州经(工)信委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做好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材料。2014年5月20日前,市州经(工)信委和省直有关单位应将所属每一个项目的绩效报告和《2013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汇总表》电子版本报送我委,并对报送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联 系 人: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殷立科、周自卫
联系电话:0731-88955373
邮箱:sjmwzyc@163.com
附件:1.2013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模版
2.2013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汇总表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8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